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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生命红轻工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与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命红轻工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48-2号原告:新疆生命红轻工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命红轻工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红公司)与被告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澳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生命红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英澳公司15504668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该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865号1栋1层1、2层1,建筑面积2109.94平方米的展厅(房产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20123511**号)作为其财产保全申请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生命红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合计15504668元;二、如上述款项冻结不足,该帐户只可进款,不得支出。也可查封、扣押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间不��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陈映红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