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与天津鼎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天津鼎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青,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鼎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法定代表人鲁晓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天津鼎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