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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柴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基于原、被告双方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贺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