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柴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基于原、被告双方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贺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