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石子、郭爱勤与李舒、史红旗、穆占权、穆帅国、史建设、冯现正、韩万立、冯军正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石子,郭爱勤,李舒,史红旗,穆占权,穆帅国,史建设,冯现正,韩万立,冯军正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杜石子,男。原告郭爱勤,女,汉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武干,男,系汝州市小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舒,女,汉族。被告史红旗,男,汉族。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娄学艺,男,系汝州市钟楼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穆占权,男,汉族。被告穆帅国,男,成年。被告史建设,男,成年。被告冯现正,男,汉族。被告韩万立,男,汉族。被告冯军正,男,汉族。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男,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石子、郭爱勤与被告李舒、史红旗、穆占权、穆帅国、史建设、冯现正、韩万立、冯军正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石子、郭爱勤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舒、史红旗、穆占权、穆帅国、史建设、冯现正、韩万立、冯军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石子、郭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石子、郭爱勤承担。审 判 长 桂东辉审 判 员 杨玲艳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