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11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计会元与被告薛全友、韩振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会元,薛全友,韩振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194-2号原告计会元,男,200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李同然,女,1973年出生,望都县人,系原告计会元之母。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全友,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新市区鲁岗辛庄村246号。被告韩振生,男,成年,汉族,保定市新市区大祝泽村55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公司地址保定市七一西路4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计会元与被告薛全友、韩振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计会元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会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会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753元,由原告计会元负担。审判员 桑占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