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界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曹世文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曹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金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曹世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曹世文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世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9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行非审字第0008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审 判 员  王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