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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敏朗与章鎏、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朗,章鎏,单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孙敏朗。被执行人章鎏。被执行人单婷婷。原告孙敏朗与被告章鎏、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敏朗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章鎏、单婷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借款本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章鎏、单婷婷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146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