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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华市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舒锦祥、张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舒锦祥,张伟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金华市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彩文。被告:舒锦祥。被告:张伟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舒锦祥、张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锦祥、张伟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