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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于红敏故意杀人罪,于红敏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764号罪犯于红敏,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于红敏犯故意杀人、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0月3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表扬奖励,2012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于红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红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红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