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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0159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文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96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宜安广场2804、2805室。法定代表人梁顺源,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好、邱淑芬。被告马文辉,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宇帆人民陪审员  吕明亮人民陪审员  邱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小玲本裁定书于2014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