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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现民、崔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现民,崔书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现民,男。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书锋,男。委托代理人许靖武,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现民、崔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田,上诉人崔书锋及其代理人许靖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