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现民、崔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现民,崔书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现民,男。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书锋,男。委托代理人许靖武,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现民、崔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田,上诉人崔书锋及其代理人许靖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