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实诉被告李继信、李淑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实,李继信,李淑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溪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王忠实,男,1968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80604361X,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松木堡村2组224号。委托代理人杨永安,系辽宁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信,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5412150035,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转山路12号2-4-8。被告李淑君,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5406100023,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转山路12号2-4-8。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红丽,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代晓飞,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实诉被告李继信、李淑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实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实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丽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