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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程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池善英与杨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善英,杨正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程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池善英,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郑,南京市六合区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发,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冬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池善英与被告杨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善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郑,被告杨正发的委托代理人冯冬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善英诉称,被告在六合区某地有个石英砂厂,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周转于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3月8日还清。现还款期限已到,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借款11万元。被告杨正发辩称,对借款事实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同年5月左右,因被告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3年12月8日原告共分四次借款给被告11万元,同日,被告将四次借款的借条收回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借条言明,借到原告11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3月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此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正发欠原告池善英借款11万元,有被告杨正发所写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正发未按期归还借款,应负有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池善英要求被告杨正发归还借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正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池善英借款1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杨正发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