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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环非诉行执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江苏鸿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环非诉行执字第0004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城燕山里001号。法定代表人叶红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军。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鸿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王店乡石城居委会西元组。法定代表人吴依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江苏鸿盛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盱国土资罚字(201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国土资���局作出的盱国土资罚字(201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盱国土资罚字(201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