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行非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与中华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处罚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涪法行非审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7091-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4号。法定代表人况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兵,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冉岳松,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科员。被申请执行人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5606-2,住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仰景,经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涪环罚字(201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罚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罚决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陈 婵审判员 刘 芸审判员 夏祥禄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