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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验学校工资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验学校工资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19.7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验学校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4669.7元至本院的执行款账户上。在扣缴了50元执行费后,申请人王某收取了人民币4619.7元执行款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深龙劳人仲案(2014)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得到了实现,在扣缴50元执行费后,申请人已收到了人民币4619.7元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4)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