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毛颖莉诉曾艳、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颖莉,曾艳,曹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82号原告:毛颖莉。被告:曾艳。被告:曹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颖莉诉被告曾艳、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颖莉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艳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街11号2-2-1面积为253.1平方米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毛颖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街12号附60号4层的住房(面积42.28平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颖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曾艳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街11号2-2-1面积为253.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曾艳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