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巧梅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郑刑二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巧梅,女,46岁,汉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周兴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巧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玮、赵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巧梅及辩护人周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巧梅与李树军(已判刑)、马丽霞(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作担保,通过郑州新民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介绍,以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骗取黄某800万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巧梅、同案犯李树军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郑州市公安局印文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巧梅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李巧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李巧梅在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初犯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时任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树军(已判刑)因借款过多无力偿还,遂伙同被告人李巧梅等人利用伪造的所有人为马丽霞(另案处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作抵押担保,通过郑州新民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生公司)介绍,于同年10月13日以润泽公司为借款人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骗取黄某80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黄某陈述,2011年9月中旬,其从新民生公司客户经理刘某某处得知有一笔800万元的借款业务10月13日到期,客户想续借,刘某某说客户在新密市有900余平方米的商铺,并有新民生公司担保,其就同意做这笔业务。但提出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经刘某某介绍,其见到了润泽公司的李巧梅、李树军和房屋所有人马丽霞。随后与马丽霞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新民生公司与润泽公司签订了800万元的借款合同,新民生公司做担保,其签字后,李巧梅盖了润泽公司的公章和李树军的法人章。2011年11月14日润泽公司未向其支付利息,其到新民生公司询问情况,员工称李树军、李巧梅提供抵押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是假的,其就报案了。2、同案犯李树军供述,2011年3月份因其与姐姐李巧梅借款过多需资金拆借偿还,想通过新民生公司借款,但因没有足值的抵押物,通过手机存的办假证信息,花1000元办理了两本以马丽霞为所有人、坐落于新密市四大街与长乐路交叉口2幢3单元1-2层西户和东户商铺的虚假房产证,于同年4月份通过在新民生公司抵押担保,以润泽公司名义与朱天喜等29人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800万元,后因无钱偿还,该29人的债权转给了出借人黄某,新民生公司要求其将该两套房产抵押到黄某名下,其就又通过办假证的办了该两套房产的他项权证,交给了新民生公司。后新民生公司的人员到房产局查询发现他项权证系伪造后到公安机关报案。3、被告人李巧梅供述,2011年3月份因其弟李树军借款过多需要资金拆借偿还,其就向朋友打听借钱,后经袁爱华介绍认识了新民生公司经理刘某某。其将借款的事安排李树军全权代理。2011年4月份在与新民生公司签合同时,其看见李树军拿了两本房产证作抵押担保,所有人是其外甥女马丽霞,怀疑房产证是假的,就问李树军,李树军不让其管,后通过新民生公司担保,其和李树军以润泽公司名义与朱天喜等29人签订借款合同,共借款800万元。到了还款日因无钱还,刘某某协调将29人的债权转给黄某,新民生公司让其将上述两套房产抵押到黄某名下。其就让李树军办理该两套房产的他项权证。10月13日下午,马丽霞与黄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李树军拿着抵押合同到房管局办理了他项权证。当天就与黄某签订了借款合同。4、证人刘某某、刘某分别证明,经刘某某介绍,黄某同意借款800万元给润泽公司,应黄某的要求,二人与黄某和润泽公司的李树军、李巧梅、马丽霞、马现章到新密市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将马丽霞的房产抵押给黄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李树军称要找熟人办理,就独自进入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拿回两份他项权证。后润泽公司未向黄某支付利息,经向房管局查询得知新密市房管局无马丽霞房产的抵押信息,抵押人马丽霞名下没有用于抵押的房产,新密市房管局认定该他项权证系伪造。5、证人张某(新民生公司总经理)证明,2011年10月8日其与公司员工到润泽公司谈800万元还款事情,李巧梅提出有两套位于新密市西大街与长乐街交叉口价值约一千万元的门面房可以做担保,但是办理抵押可能有问题,说房是亲戚家的,是亲戚的孩子没结婚前买的,现在亲戚的儿媳妇在房产局上班,不知道该两套房,如果办理抵押登记,小孩就知道了,会引发家庭矛盾,后李巧梅还电话询问怎样办理才不会让亲戚的儿媳妇知道等等。最后确定了用该两套房产抵押借款还其公司的借款,后刘某某向其汇报客户黄某愿意借款给润泽公司,10月13日其公司的刘某某、刘某、出借人黄某一起去新密办理抵押登记。在其办公室李巧梅告诉其他项权证是趁着亲戚的儿媳妇不在时偷偷办的。6、证人马某某证明,其在舅舅李某某的安排下,多次在一些资料和空白纸上签字,签字时其姨李巧梅也在场,还有其他不认识的人,其中一次有一个女的拿着一本房产证问这上面的房产是不是其所有,其按照李某某的安排说是,其实其名下没有任何房产。7、印文鉴定书证明,编号为“新房他字第2011001216号”和“新房他字第2011001212号”的两份他项权证检材上内容为“新密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的印文,与样本上内容为“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印文不是由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无马丽霞房产证号为0801039212、08010392**;他项权证号为2011001212、2011001216的登记信息。8、润泽公司与黄某签订的数额为8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润泽公司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润泽公司与新民生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李树军、李巧梅、马现章、马丽霞出具的保证函和保证人声明,马丽霞与黄某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李树军伪造的用以抵押的房产证复印件和他项权证,润泽公司与朱天喜等29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该29人给润泽公司汇款800万元的会计资料及黄某向该29人转款800万元账单明细,及新民生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了本案相关事实。9、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撤销表显示,2011年11月21日18时许,李巧梅被黄某扭送到经侦大队,2011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12年3月13日侦查机关对李巧梅上网追逃,2013年6月17日曲梁派出所通过技侦手段将李巧梅抓获,次日移交给郑东第一分局经侦大队。10、另有李巧梅的户籍证明及李树军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刑事判决书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巧梅伙同李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巧梅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巧梅所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处罚。李巧梅明知用于抵押的房产证是伪造,仍然让李树军办理虚假房产证的他项权证,骗取借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巧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鹏飞审 判 员 邵晓斐代理审判员 闫 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理炳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