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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卢静怡与宿晓英与海南龙泉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龙泉航空客货代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龙泉集团有限公司,卢静怡,宿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龙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史钦,董事长。被执行人卢静怡。被执行人宿晓英。申请执行人海南龙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静怡、宿晓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龙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静怡、宿晓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418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