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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徐贤德与陈自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德,陈自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徐贤德,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自蔚,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贤德诉被告陈自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自蔚去向不明为由,在本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贤德负担。审判员  王素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