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文非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技监行政一案裁定书(2)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某某局,河北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非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季某某,大队长。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经理。地址文安县某某村。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某某局以河北某某公司拒不履行其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公司并没有收到申请人文安县某某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某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