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塔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盛新廷,该公司物业管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胜。被告王丽娟,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太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姬广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