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何建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建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659号罪犯何建雨,男。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诸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建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绍中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10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何建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