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职工。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