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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林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