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辖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帅与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刘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晓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上诉人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知初字第85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产品生产地均在广州从化市,故本案应确定由广州从化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裁定撤销(2014)杭余知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本案中,刘帅认为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销售的商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尽监督管理义务,致使侵权范围扩大,构成共同侵权,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相应的初步证据,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