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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吴月洁诉吴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洁,吴丽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70号原告吴月洁,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成富,系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灿,系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丽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陈峰,系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菁,系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洁诉被告吴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月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吴月洁负担。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