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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孙某,男。被告狄某某,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谷东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