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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二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某某支行与张某乙、汪某某、许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赵某甲、任某某、博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支行,张某乙,汪某某,许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赵某甲,任某某,博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张某甲,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5年3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某某,女,1966年5月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胡某甲,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某乙,女,1966年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66年8月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甲,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68年4月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博某某,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丙,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申请执行张某乙、汪某某、许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赵某甲、任某某、博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乙、汪某某、许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赵某甲、任某某、博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