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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李艳玲、张鑫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鑫,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李艳玲、张鑫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艳玲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次申请标的3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法执字第000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