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X东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X东,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东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X东自2010年起担任长顺县长寨镇磨油村村委会主任,在2012年发放磨油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享受危房改造补助的6户农户索要辛苦费共计22000元,将其中的2500元给时任磨油村村支书的程X乙(另案处理),剩余19500元被被告人程X东占为已有。被告人程X东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程X东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程X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程X东当选长顺县长寨镇磨油村村委会主任,其在协助上级部门发放该村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期间,向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农户索要“辛苦费”,其中,索取简X甲3000元,简X乙3000元,简X丙3000元,简X丁3000元,简X戊5000元,朱XX5000元,共计22000元;该村村支书程X乙知晓后,其将2500元交给村支书程X乙,被告人程X东实际得款19500元。2014年1月2日,经举报被告人程X东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其向长顺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9500元。另查明,被告人程X东系长顺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院在开庭审判前报告长顺县人大常委会,长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同意对被告人程X东接受刑事审判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供法庭质证:1、被告人程X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其在担任长顺县长寨镇磨油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参与麻油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农户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时,向简X甲、简X乙、简X丙、简X丁、简X戊、朱XX等六户农户索要危房改造款共计22000元,并将索要的款项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的事实。2、被害人简X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其在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之前,简X乙通知其说领钱后要拿3000元的辛苦费给村主任程X东,故其领危房改造款的第二天晚上就去被告人程X东家将3000元交给程X东的事实。3、被害人简X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程X东电话通知其去长寨镇政府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并说明领款的农户每人要拿3000元给他,其与一同领款的简X丙、简X丁每人拿了3000元交给被告人程X东的事实。4、被害人简X丙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份左右,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在领款之前,被告人程X东给其说过,领得款的要拿3000元给他,其领款后,与简X乙、简X丁一起,每人拿了3000元交给被告人程X东的事实。5、被害人简X丁的陈述。证实2012年时,组上的简X乙对其说,危房改造款已经下来了,但领得以后要拿3000元给程X东做“辛苦费”,其领款后与简X乙、简X丙一起每人拿3000元给程X东的事实。6、被害人简X戊的陈述。证实其在2012年6月份时享受20000元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人是其父亲的名字,当时其在浙江打工,被告人程X东领款后向其要银行卡号打了15000元到其帐上,索取其5000元“辛苦费”的事实。7、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实其父朱X乙享受20000元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程X东对其说钱领后要5000元的“辛苦费”,因其在浙江,被告人程X东领款后往其银行卡上打了15000元,索取5000元的事实。8、证人程X乙的证言。证实其收到被告人程X东索取的朱小六危房改造款2500元的事实。9、领款存根。证实被告人程X东到银行领取该村农户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事实。10、领条六张。证实长寨镇磨油村农户简X甲、简X乙、简X丙、简X丁、简X戊、朱X乙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情况。11、汇款凭证二张。证明被告人程X东向简X戊账户转款15000元、朱XX帐户转款15000元的事实。12、选举公告。证实被告人程X东当选磨油村村委会主任的事实。13、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程X东向长顺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9500元的事实。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程X东到案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程X东未提出异议,经本院综合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充分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东利用担任磨油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时,索取农户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X东索取他人贿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案发后其全部退回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X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二、被告人程X东退缴的赃款19500元,由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退还六名农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兴益审判员 谢江龙审判员 龙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