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孝波诉周南云、陈强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孝波,周南云,陈强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36号原告林孝波,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周南云,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陈强,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孝波与被告周南云、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南云、陈强名下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原告提供原告及案外人林琪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林孝波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二、对林琪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三、对周南云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南的房产、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的房产、平潭县潭城镇红东庄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爱心审判员 任魁钰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