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尚明与唐得根、邢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明,唐得根,邢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王尚明,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得根,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邢立华,女,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明诉被告唐得根、邢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尚明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唐得根、邢立华价值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得根、邢立华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