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道素,李裕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道素,李裕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909号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450号附9号3幢1单元1-9,组织机构代码69656049-4。法定代表人吴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道素,女,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裕彬,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裕彬,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素、李裕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