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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道素,李裕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道素,李裕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909号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450号附9号3幢1单元1-9,组织机构代码69656049-4。法定代表人吴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道素,女,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裕彬,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裕彬,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素、李裕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