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罗友良与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友良,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罗友良,住益阳市南县。被执行人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7205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