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行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阳谷县广播电视局与孙正叶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广播电视局,孙正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阳行执字第223号申请人:阳谷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马士利,局长。被执行人:孙正叶。住址:阳谷县高庙王镇东孙。申请人阳谷县广电局于2014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孙正叶广电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3年12月25日阳谷县广电局作出广发行决字(2013)第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审批,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处没收卫生地面接收设备1台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已经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4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广电局遂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2013年12月25日阳谷县广电局作出广发行决字(2013)第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审批,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处没收卫生地面接收设备1台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已经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4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广电局遂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广电局作出广发行决字(2013)第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广电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广电局作出的广发行决字(2013)第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孙正叶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2000元,加处罚款2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三、被执行人孙正叶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审判长 杨树新审判员 宋安林审判员 陈延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世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