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民西郊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春艳与被告吴文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艳,吴文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白民西郊初字第104号原告尹春艳,女,汉族,32岁。被告吴文轩,男,汉族,34岁。原告尹春艳与被告吴文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树宏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22日在白银监狱八监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4日在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9月9日生育一子,名叫吴明璋。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自结婚第二个月开始,原告就发现被告经常赌博,经劝说被告一直不思悔改。特别是2012年以来,被告因赌博四处举债,故产生诈骗别人钱财的动机,同年6月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房12间,原告要求分得6间。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平房12间,该房屋建造在给被告父亲审批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时借了别人的钱,但现在无法举证。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4日在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9月9日生育一子,名叫吴明璋。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双方应互相珍惜,共同培养、共同维系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但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因被告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故不能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只能由原告抚养。原告刑满释放时间是2018年12月,因此,被告自2019年1月起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为宜。原、被告的房屋建造在给被告父亲审批的土地上,因此,该财产需要分家析产后才能分割,故本案中不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春艳与被告吴文轩离婚;二、孩子抚养:吴明璋,男,汉族,生于2010年9月9日,随原告尹春艳共同生活,被告吴文轩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自2019年1月起支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树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庆华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或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