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生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项炜程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项炜程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被告项炜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项炜程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