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张美启与郑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启,郑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张美启,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花,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柯双木、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启与被告郑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启以欲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启以欲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美启负担。审 判 长 王伟坤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