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杨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罗俊,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俊、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3月经南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我们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从2013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杨某乙辩���,我们夫妻关系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0年9月2日原告生育一子杨某丙。2012年3月在南部县民政局补办了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等导致夫妻间产生分歧和隔阂。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恋爱的基础上自愿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虽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曾发生纠纷,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从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睦,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原、被告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间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因其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