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项昌明、刘圣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昌明,刘圣明,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项昌明,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刘圣明,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法定代表人:苏玉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5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劲松审判员 :柯东升审判员 : 方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