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北京惠利百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凉城县日峰凉水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惠利百佳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凉城县日峰凉水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5号申请人:北京惠利百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锁桃,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日贵,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凉城县日峰凉水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日贵,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凉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凉城县日峰凉水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凉城县日峰凉水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凉城县日峰凉水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凉城县支行有账面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凉城县支行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永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