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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3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范涛与张生营、张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涛,张生营,张伟,李怀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33-13号申请执行人范���,居民。被执行人张生营,居民。被执行人张伟,居民。被执行人李怀臣,居民。申请执行人范涛与被执行人张生营、张伟、李怀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怀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怀臣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