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王某1,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被告王某2,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