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勤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勤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保字第73号申请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51号。法定代表人辛为华。被申请人晋城市勤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红星街与兰花路交叉口东北角(缔景皇冠大酒店1116室)。法定代表人刘秀玲。申请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城市勤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勤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东坤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