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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王七七、王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利,王七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利,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七七,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文利与王七七保证合同贷纠纷一案中,由我院执行案件多,压力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此案确有困难,故将此案交由子洲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本院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神执字第02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会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