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诉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浙江钢益物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钢益物贸有限公司,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诉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浙江钢益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华东。被申请人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标。申请人浙江钢益物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资金5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钢益物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卢 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