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二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某,武某,谢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利民二初字第00290号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智,该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经理。被告:吕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武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谢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武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