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健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健民初字第58号原告:黎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原告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以考虑家庭因素及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