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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8号原告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乐天村,组织机构代码73655053-1。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特别授权),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6319874-4。法定代表人沈尧兴,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产生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与中铁十局白洋滩水厂经理部于2011年6月10日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如有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妥时,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原、被告对该条约定均予认可。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铁路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塔吊租赁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有效,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审理中,原告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